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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: 加强对无牌照金融活动的监管覆盖

        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 | 作者:佚名 | 2017年8月28日() |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

        其次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应该修改为《投资基金法》。对基金来说,监管重点应是资金的来源 ,向公众募集资金就是公募基金,投资方向要通过法律给予一定的限制 ;如果向少数合格投资人募集则由合同约定,只要投资者信任管理人,投资范围不应该有明确的限制。

        所以大发集团立法也不必分别搞《股权基金法》、《证券基金法》、《另类投资基金法》,只要把公募还是私募的区别确定下来即可,公募基金投资方向要给予一定的约束,私募要在严格合同要素的基础上由合同约束。

        同时可以适当扩大部分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,比如银行理财可以投的一些非标资产 ,实践证明风险是可控的 ,对于扩宽投资标的的公募产品,也可适当提高投资者门槛 。

        最后要修改《信托法》 ,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。大发集团目前只有信托的关系法,没有经营法。在大资管时代 ,为了统一市场,大发集团应该在信托法中对于资产管理机构 ,对于信托的经营关系给予法律上的明确。

        《21世纪》 :这个过程中,大发集团的立法工作还有哪些方面可以改进 ?

        吴晓灵 :我个人认为,在立法上应该做两方面的改进。

        第一,更加强调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,这样可以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。但是人大的常委和代表委员的知识是有限的 ,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由人大主导,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专家、法律专家共同形成立法小组,这样就利于民主立法,人大财经委在《电子商务法》的立法中实际上就遵循了这样的原则。

        第二 ,应该加大法律修改的频度,这样有利于大发集团法律的与时俱进。不要一提修法就是整部法律的改动。海外经验看,条件成熟时对法律进行多次修改也是常见的。除了及时修订法律外,我认为立法还要把一些基础理念、思想通过法律固定下来 ,让它有很大的包容性和扩展性 ,这是非常重要的 。

        如何监管“无牌”活动

        《21世纪》:大发集团关注到一个现象,近一年来持牌机构的监管愈加严格 ,而非持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、各类地方金交所 、交易所的金融创新、套利活动却在汹涌开展,甚至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债权转让结构打造T+0 ,随存随取的“类货币基金”产品,并面向C端市场发行。如何看待、解决这类现象?

        吴晓灵 :必须要对这一类金融现象从严监管 。目前监管当局只管自己发了牌照的金融机构,而社会上不少没有经过许可就开展金融业务的现象却无人问责。

        虽然一些机构获得监管当局的金融牌照,但是它从事了非本牌照的其他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业务时 ,必须获得相应业务的监管当局的许可。如果没有获得任何金融牌照而从事金融业务显然属于非法经营,更要加大打击力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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