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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: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短短14年里爆发式增长91倍

        来源 :每日经济新闻 | 作者:李彪 | 2019年12月24日() |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

        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需重视

       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,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 、快速、规模化发展阶段 。但与此同时 ,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、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 ,需要中央和地方、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。

        为此,《报告》中指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,具体包括: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;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;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;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;与相关财税 、土地、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;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;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;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等。

        其中,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。一些地方反映,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适应,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 ,输电通道不足 ,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达到设计水平 ,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。

        如我国“三北”地区新能源装机达到2.3亿千瓦,本地市场有限 ,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,仅占新能源装机的18% 。

        《报告》强调,检查中发现,受多种因素影响 ,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,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仍需重视 。

        “十二五”以来 ,我国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各类电源保持快速增长,而用电需求不够平衡  ,消纳市场容量不足 。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,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,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,导致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较为突出。

        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,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,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体制机制,加强沟通衔接,共同研究和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的关系,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。

        与此同时,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,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体制和机制,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。结合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等相关政策推进实施,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 ,促进就地消纳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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